個體戶超定額開具發(fā)票虛假申報判定偷稅,罰款1倍!
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稅務局稽查局關于對湛江市霞山區(qū)***家具店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發(fā)布時間:2021-09-07 15:23:4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稅務局稽查局湛江市霞山區(qū)***家具店:(納稅人識別號: 4202***4453600)【注:經稅乎網小編查詢?yōu)閭€體工商戶】經我局于2018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16日對你店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涉稅情況進行檢查,你店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經檢查,你店在2015年1月6日至2017年10月18日期間合計開具1070份正常(未作廢)普通發(fā)票(含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5月14日期間開具105份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開發(fā)票和2015年5月16日至2017年10月18日期間開具965份廣東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價稅合計9,760,293.84元(不含稅金額9,476,013.44元),存在超定額開具發(fā)票未進行納稅申報的違法事實,開具發(fā)票應納增值稅稅額284,280.40元(9,476,013.44*3%),已納增值稅稅額19,344.27元,少繳增值稅稅款264,936.13元(284,280.40-19,344.27)及附加稅費31,792.37元,少繳個人所得稅稅款154,678.13元。(一)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霞山區(qū)稅務局提供的申報明細資料;(二)原湛江市霞山區(qū)國家稅務局提供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存根聯(lián)發(fā)票查詢》;(三)《湛江市霞山區(qū)***家具店正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開票時段201505/201710)未申報納稅情況檢查工作底稿》;(四)原湛江市霞山區(qū)國家稅務局提供的《發(fā)票明細記錄報表》(通用機打發(fā)票);(五)《湛江市霞山區(qū)***家具店正常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fā)票(開票時段201505/201710)未申報納稅情況檢查工作底稿》;(六)《湛江市霞山區(qū)***家具店正常開具普通發(fā)票未申報納稅情況匯總表(含通用機打發(fā)票、普通發(fā)票)》;(七)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霞山區(qū)稅務局提供的《入庫查詢》;(八)金稅三期征收系統(tǒng)導出的《凈入庫查詢》;(十)金稅三期征收系統(tǒng)導出的個人所得稅《稅款開票查詢》及《個人所得稅應補稅款計算底稿》。(一)對于你店自2015年1月6日至2017年10月18日期間存在超定額開具正常(未作廢)普通發(fā)票,并通過虛假的納稅申報,少繳應納稅款的違法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九條第一款、《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16號)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界定超標準小規(guī)模納稅人偷稅數(shù)額的批復》(稅總函【2015】311號)的規(guī)定,認定你店上述違法行為構成偷稅,對你店少繳增值稅264,936.13元(其中2015年度少繳增值稅40,476.87元、2016年度少繳增值稅120,159.06元、2017年度少繳增值稅104,300.2元)處以一倍的罰款,罰款額264,936.13元。(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fā)布 根據(jù)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按照你店實際應補增值稅264,936.13元,隨稅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18,545.53元,對你店少繳城市維護建設稅處以一倍的罰款,罰款額18,545.53元。(三)對于你店自2015年1月6日至2017年10月18日期間存在超定額開具正常(未作廢)普通發(fā)票采取虛假的納稅申報,少繳應納稅款的違法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 )第一條、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5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第二、二十七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yè)主 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湛江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我市個人所得稅所得率的公告》(2014年第2號)的規(guī)定,認定你店上述違法行為構成偷稅,對你店少繳個人所得稅154,678.14元(其中2015年度少繳個人所得稅14,705.64元、2016年度少繳個人所得稅76,548.99元、2017年度少繳個人所得稅63,423.51元)處以一倍的罰款,罰款額154,678.14元。以上應繳款項共計438,159.8元。限你店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霞山區(qū)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權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圖文 / 來源“稅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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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yè)不精無以通其質|思不慎無以燭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