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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0 又是分享的一天-
法釋[2002]2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61條:
第六十一條 下列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
(一)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yè)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zhí)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
(三)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利息;
(四)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
(五)破產企業(yè)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
(六)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后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
(七)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八)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上述不屬于破產債權的權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也應當對當事人的申報進行登記。
法釋[2012]9號:關于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yè)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yè)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依照企業(yè)破產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破產企業(yè)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對于破產案件受理后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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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 / 來源“財稅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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